法律, 合规
公共合同 - 的定义和拘留条件
公共契约 - 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这个概念揭示了文章。 民法426。 这个概念的意思是减少到 提供服务的(作品,表现 了商业机构的销售货物的)已应用于每个。 我们谈论的是,该组织提供其活动的服务。
这是一个公共合同 - 具有民间特色和以下特点合同:
1。一个这样的合同的主体的必然是一个商业机构。 这可能是一个城市或国家单一制企业, 生产合作, 公司或合伙企业。 对手是相同的 - 物理(法人)的人 - 的服务,货物和工程效果的消费者。
2.公共合同的一种可能的对象可以是不是每一个商业组织。 这取决于其活动的类型和性质。 有类型的设计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全部解决无一例外的商业活动。 活动的指示清单st.426民法典(第1段)中给出。
他们的主要 - 公共交通,医疗和酒店服务,以及电信服务和银行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以募集资金存放)。
3.公共合同关于活动的组织的主要活动的适当性质的内容。 例如,如果对象有一个医疗服务(诊所),此活动属于公共合同的定义。 但是,如果这同一诊所购买或出售您的需求的财产或设备,然后将合同(购销)不属于公众。
该合同 公开发售的 强加给它的受试者中的某些法律限制。
1.这种商业组织缺乏选择一个合作伙伴或有权拒绝 签署该协议。 当你在合同货物和服务拒绝签署该协议指定的用户的可能性被认为是毫无根据的,并拥有所有相应的法律后果。
2.组织无权优先考虑一个比其他消费者,除非法律禁止。 消费者的某些服务的特权类别是二战老兵,残疾人和其他人。
3.公共合同涉及所有消费者相同的条款和条件(包括商品价格),除非在特定类别的合法豁免的情况。
4.根据其条款的公共合同纠纷案在法庭上得到解决,无论当事人的同意或不同意的。 这种公共合同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法律完全不同的,根据该争端仅由双方同意出庭受审。
如果从组织的偏差签约查无实据的合同,后者可以强制性的。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对因损害赔偿因未能达成一项协议。
此外,在公共合同的条件,消费者(标准法规,规章等。D.)的利益可以被设置为联邦立法机构和政府监管。
大约有标准合同为不同类型的活动,这是该条约的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发展。 例如,公共服务合同,建筑物料的输送,对于特定类型的工作合同。 在这种模型中规定它考虑到了不同的活动的特殊性,制定的反不正当合同条款执行提供商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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