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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的盎格鲁 - 撒克逊体系
地方政府的系统具有当局之间特殊的地位。 在地方层面上解决人口的最紧迫的问题。 市民经常要处理与 地方 当局为实现他们的法律需求。
全球法律实践已经发展形成了市政府办公室的三种基本方式,并授权其 官员。 组织的各方法的具体由合法的“基团”,在它存在的基本特征来确定。
盎格鲁 - 撒克逊模式已经出现在英国。 后来组织原则: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新西兰采纳。 所有这些国家现在属于盎格鲁 - 撒克逊法律的家人,这些国家的当地政府系统是基于类似的原理。
在这种情况下,市政府的特点是权力下放,在内部结构的复杂性,当局的能力单位正式的和有意义的一定限度的更高层次的自主权,选举不是一个而是一些官员。
当地政府的大陆制特点 的公共控制 当局在领土编队霸道。 在盎格鲁 - 撒克逊族本市不直接受上级主管部门。 此外,在该领域有没有官员 - 中央政府的代表,被赋予的监管权力。 因此,权力下放防止官僚主义和促进了地方和人口之间的民主化法律的相互作用。 这种类型的系统的地方自治政府通过承担市政当局的控制 的金融机制 中央政府和司法机关。
盎格鲁 - 撒克逊族的一个显着特点是municipalization复杂的服务。 此功能允许行政区域单位的居民尽快解决法律问题,无需花费时间等待区域或中央机关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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