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国家和法律
英国的司法系统
英国的司法系统 - 是相当复杂和复杂的设置不同的司法机构,规章,习俗和传统。 这种混乱主要是由于这样的事实,在她的错综复杂的交织在一起的标准 中世纪早期, 现代和最近一段时间。
一般来说,英国的特点是对法律的一个非常谨慎的态度:在这里都能够遵守这一回去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习俗和传统。 直到现在,许多当地的社会机构,包括英国的司法系统,法根据古代所通过的法律和皇家法令。
英国的司法权有一个相当复杂的结构,其中两个主要的层面可以清楚地看到:在本地,这是与密切合作 的地方政府, 在国家的整个领土和中央,有管辖权。
英国法律是当地法院的以下品种:
1.裁判法院的 - 英国的司法权威的最低水平。 它们大多由一名法官,并考虑配偶之间的家庭纠纷,轻微罪行轻微的处罚,以及非常少量的索赔。 这个法庭的特点是,法官不需要具有 法律培训, 作为主要责任在于他的助理,文员。
2.第四次会议的法院,司法立法方面,是县级吸引力下级法院判决的上诉机构。 在它的组成方面,法院季课程包括县的和平的所有法官,但在现实中,他们很少完全回收。 除了上诉法院这种可以作为一审的司法机构,严重或特别严重刑事犯罪案件。
3.县的法院 - 由一个或两个专业评委和作用在分配给它们的区境内司法机关。 英国法律限制他们的活动领域:县法院可审查并仅在民事案件作出决定。
关于中央法院,司法英国峰会提出比本地更加复杂和混乱。 由中央法院包括最高法院,中央刑事法院在伦敦,参观会,无数的特别法庭的法院和上议院法院。
英国的整个司法系统是最高法院,这是在英国最高司法机构的控制之下。 在结构上,它由高和 上诉法院, 与第一个还包括王座法院和法院的遗嘱,离婚和海洋事务。
中央刑事法院在伦敦审理涉及通过,或直接在英国的首都,或在伦敦郡的边界犯罪的刑事案件。 此外,它涉及犯下的王国之外,或在公海的罪行。
英国的司法系统涉及高度的责任感,在做决定的法官。 因此,所有的法官,无论是在中央机关,并在现场,直接由君主任命为与大法官,谁不是上议院的唯一头表示同意,但在组合是英国所有正义的头。 还应当指出的是,法官在英格兰的任命是终身的。
一些刑事和民事案件,在英国被认为是在陪审团审判。 这个法庭是由一个(有时是两个)专业法官和十二个 陪审员。 这里,整个通过后 审判, 陪审团的基础上作出判决,其中法官制定的句子。 对于签发判决必须是不超过十名陪审团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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