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国家和法律
否决权,其今天的历史和用途
单词“否决”是拉丁语为“我不许”。 这个有趣的表情,但是,牢固确立了律师和政客的词汇。 据认为,第一否决权是在古罗马使用,在共和国的日子。 也有人称其为“以民官的权利。” 主席台 - 罗马的公民,从平民们选为代表公民的利益 - 可以否决,即禁止的,撤销由参议院或裁判官作出的决定。 这样的禁令呼吁代祷。 唯一的人,其法令并没有受到这种限制,是共和国的独裁者。
因此,否决权 - 拒绝接受监督,其他实体(个人或机构)所采取的任何法案或政策决定,而这种拒绝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政治领域,这意味着取消,暂停或禁止法令和有关机构作出的决定。 这样的功率可携带部分或绝对的。
否决的罗马实践后没有使用,直到十七世纪,英联邦,立陶宛和波兰的国家的联盟形成之前。 在投票国会(议会)的至高境界体传递“liberum否决”(即免费否决权,在拉丁美洲)的法律。 共和国报 是由法律虚无诺维(即宪法拉多姆)的指导下,根据该国王不能没有所有的士绅同意立法。 在议会的贵族为了表示它在当地区域的利益,选举产生的地方众议院。 由于国家是联邦的性格,在所有地区都有平等的权利,传统授予防止每个议员的权力。 该决定应无例外地为他投票时,议会的成员视为通过。 据认为,在波兰是第一次使用否决权于1669年,基辅亚当Olizar的代表。
普鲁士和俄罗斯 - - 波兰的敌人很多已经使用这个程序上看,英联邦的现行法律。 他们收买谁用自己的否决权来阻止某些决定,从而削弱国家的对手贵族。 在十八世纪上半叶,这种做法已成为扰乱众议院会议和会议常见的,几乎是之前就开始了。 但直到1791年5月3日,当为期四年的邦联国会通过了新宪法,其中以多数票建立决策的原则。
然而,法令或阻止决定撤销的原则,继续生活在许多国家,政府间组织的决策过程的政治。 在一些 总统议会制共和国 有权否决总统的权利。
它可以是绝对的(坚决):在这种情况下,总统有权完全拒绝议会通过的法律的权利。 当相对(或suspensivnom中止)否决总统只是停止进入该法案生效,而国会必须采取交由合格的多数第二次投票(在美国和俄罗斯 - 国会两院的三分之二)期间的权利。 部分或选择性否决 ,总统 有权拒绝法律法规的文章或部分内容的权利。
虽然宪章,联合国不是一个关于否决权的话,那在那里正在积极使用。 在联合国的否决权是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 - 俄罗斯,英国,美国,法国和中国。 从一开始,使用冷冻具有此权利的任何国家的联合国决定,导致实践中的 侵犯人权行为。 因此,安全理事会无法通过一项决议,谴责以色列占领的领土,以及其他重要决定的政策,使用否决权的国家的代表,使用它的问题的失败。 这当然引起了许多联合国会员国的严肃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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