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国家和法律

型号,类型和地方自治原则

地方自治,作为实践和人民主权原则的理论,是权力和部门的行政权力在其领土的权力下放方面的再分配。

当地政府的基本原则,提出了一定程度的当地政府和管理或自治领土单位创建自主性。

当地政府的概念位置理论上已在十九世纪A.托克维尔的开始被开发出来,然后由德国律师R.和P.鲁道夫·冯·格耐斯特Labanda的著作补充。

从接受的权力在创建人民自由的基本原则,由此带来的社会理论的框架内的概念和地方自治的原则, 公共场所 组织,社区和机关。 内的地方自治原则公众解释出现可能的传送选项放置(该地区)状态的功能。

在这种情况下,当地政府要求由国家人口许可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解决一些生活问题,在这一特定领域,例如,已成立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为已任,以发展当地的工艺品,如何组织教育系统,等等。天。

在世界形成足够多的型号和类型的地方政府。 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 - 对当局在该地区实施权力分配的程度。 由于该系统是孤立的盎格鲁 - 撒克逊模式,欧洲大陆和混合。 一些研究人员,作为一个独立的,并要求自治的俄罗斯模特。 所有这些模型和地方自治的其特有的原则,接受理论依据各自中学说:免费的社区,社会,经济和政府的观念,二元论的学说 市政管理。

作为补充,社会服务的现有概念和各种市政设备的社会改良主义模型。

地方自治的现代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 独立性和治理机构的独立组织;

- 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机构的约束作用;

- 立法中央和各地区之间的权力和责任的分离;

- 状态和区域的利益的相容性;

- 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方法,组织形式的多样性的前提;

- 确保其权力的地方机构的物质资源;

- 促进人权;

-确保 罪刑法定原则 在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的运作。

为了使地方自治政府的力量,它的原则是普遍承认的宪法,其固定的社会公共政治性的组织现象的法律依据。

区域自治的不同结构的有效存在的最重要的条件,是它的物质和经济基础。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所代表的资产,预算,经济的总体 财权, 其中有地方政府。

因此,在组织 民主的原则, 这种形式的社会生活组织的非常有效地帮助国家和区域层面的利益的和谐结合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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