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国家和法律

司法即时性 - 是什么?

审判的直接原则决定了法院考虑和接受民事案件材料的机制。 依照“民事诉讼法”,初审法院直接审理案件的证据。

定义原则

所以我们来定义“司法直接性”一词。 证明活动的这一基本原则即使在罗马法律时也是明确的,即为司法考虑所必需的事实和信息做出明智的决定。 它由以下部分组成:

  • 法院作出决定,仅依靠 法庭 审查的证据,因为这只能确保最后一句的有效性。
  • 调查案件的情况,法院必须从直接来源获取信息。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一审法院应当直接考虑所有现有证据:听取参与案件的人的证词,证词,审查资料,审查材料证据,并阅读书面证据。 正是这些条件才能确保 审判 的即时性,并且是作出正确决定的基础。
  • 在分析过程中所有各方的案情证据时,必须使用司法直接性。 这在实践中意味着什么? 这意味着法院有义务充分依靠法院会议,通过某些事件的直接行动确定的初步证据,如证人信息,受害者和被告的讯问,考察数据,调查收集的信息和辩护。

在使用初步证据时自发性原则的要求并不意味着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衍生证据可以忽略不计。 衍生的证据可以补充或反驳原件。

例外原则

不要忘记,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情况是不可能或不恰当的直接察觉到法庭的事实信息。

在这种情况下,立法的司法原则在“程序性民法典”中规定了一些例外。

例如,在没有证人或参与有效听证的案件的人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在居住地或居住地发出 法庭命令 进行讯问。

只有在因 残疾 或健康状况未能出庭的情况下,证人才能在入境处询问,在法庭上不可能出庭。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会议的资料是通过审讯的有关司法记录附在案件上的。

在提起案件并根据案情考虑之前,提出证人质询,指定和进行专家考试,回收和审查材料和书面证据的案例将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在法官大学的情况下,法官也将成为直接认识的主体。

个人和合议审查案件

审判的即时性原则确保决策只能基于直接从获得资料的来源获得的证据,其证词在法庭会议中得到彻底的核实。

从开始到结束的过程中集体审议案件时,法官的组成应保持不变。 整个审判期间,一个审议人员提供了一名法官。 根据审议结果 - 决定或决定,参加发布程序性文件的过程 - 只能是参加研究案件情况的法官。 法官 或组阁的申请被驳回时,如果法官(或其中一名合议庭法官)出于正当理由(出差,病假等)而退出诉讼程序,则从一开始就考虑本案。 否则,新的法官不具备进行审判的全部必要资料,司法自发不会受到影响。 这影响到最终决定的有效性是可以理解的。

判断理由

“民事诉讼法”在另一篇文章中规定了司法诉讼。 这是绝对必要的,因为法官在从初步调查和调查机构的立场上对案件的评估中的独立性被几百年的判例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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